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指南发表时间:2021-10-29 09:29 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补贴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补贴条件,下同): (1)用人单位首次招用或同一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户籍属于本省或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下同】,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申请材料: (1)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到经办机构再次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9.其他:对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已享受市级同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需在补贴期限里扣除已享受月份。 (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说明; (4)符合条件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营业 执照;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四上”企业名单核查)。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在本市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 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的50%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5.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属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6.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登记信息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季度(或按半年)向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上季度(或半年)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之日起1年内提出。 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和投诉电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个人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存档备查。同时,将相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花名册》,加具初审意见后,按人员来源分别送交市、区经办机构。 市、区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9.其他: 已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88号)第四十一条(原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的本市城乡居民,以及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农业转移就业人员,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含个人灵活就业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起来就业,下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四)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确定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执行,下同】。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不含专兼职从事家政管理工作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人员除外)。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员工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4)劳动合同书(主要核验工作岗位和职责);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到经办机构再次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营业执照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按季度(或按半年)申请上季度(或半年)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外,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1.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不含乡村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岗位)。 (2)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月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珠海市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花名册。 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需与公益性岗位补贴一并申请),发放至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本人提供社会保障(市民)卡银行账户。 除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核验信息: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按月(或按季度)申请上月(或上季度)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在申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时可一并代为申请。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六)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除外) 2.补贴条件:首次招用或同一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本市户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已累计享受就业补贴期限满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3.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到经办机构再次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困难人员的辅证材料(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辅证材料,下同)。 7.申请时间和程序:按季度(或按半年)申请上季度(或半年)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8.资金来源:市属、区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一)一般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4.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 6.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7.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9.其他:申请人同时符合一般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请条件,只可选择其中一项申请补贴(下同)。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其他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6.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就业困难人员和其他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身份信息;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5.核验信息: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身份信息 6.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7.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外,按照人员来源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四)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与镇(街道)、村(社区)或区有关部门、镇(街道)统一授权机构(劳务派遣单位除外,下同)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和合同制职员。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4.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辅证材料。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或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一)补贴对象: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二)补贴条件: 1.属于珠海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三)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自2021届起)。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或《就业创业证》登记的零就业家庭信息,相关人员核查以困难证件记录相关信息为准),或国家助学贷款辅证材料复印件,或残疾人证件复印件。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院校组织本院校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并在校园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院校填写《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汇总)》和《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连同公示材料原件和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在学生毕业前送交市经办机构。 (七)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外,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一)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非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和合同制职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劳务派遣单位就业的,不享受到基层就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属服务基层项目的,应同时提供服务协议或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辅证材料。 区、镇(街道)、村(社区)授权机构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登记信息的,还应提供相关文件或协议复印件。 用人单位代高校毕业生申请补贴的,同时提供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六)核验信息:区、镇(街道)、村(社区)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或由用人单位代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1年内,按照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划分,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市、区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汇总)花名册》,并加具意见。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一)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三)补贴标准:参加就业见习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 (四)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毕业证复印件; 3.见习协议书复印件(见习人员签名); 4.珠海市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 5.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6.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六)核验信息: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一)补贴对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 1.见习单位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享受就业见习留用补贴。 (三)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见习协议书复印件(见习人员签名); 3.就业见习留用人员花名册; 4.吸纳见习人员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花名册。 (六)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见习补贴申请情况(仅提交就业登记信息的须核验)。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在吸纳见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一)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 3.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 4.补贴期限:一次性。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花名册; (3)退役信息。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营业执照。 7.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4.补贴期限:一次性。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单位营业执照。 7.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招用行为发生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3.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4.补贴期限:一次性。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就业登记信息;有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社保缴费记录;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7.申请时间和程序: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底,项目实施期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外,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八、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一)补贴对象:本市户籍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1.粤人社规〔2020〕23号下发后办理失业登记,处于失业状态。 2.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3.属城乡困难家庭成员,且未领取失业补助金。 4.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 (三)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 1.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等); 2.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失业补助金条件书面材料(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申请人需提供)。 (六)核验信息:失业登记情况;失业保险参保情况。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可在失业期间向失业登记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外,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九、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珠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二)补贴条件:在珠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所本市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中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按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按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在校期间仅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在校学生的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请或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代在校学生申请。 本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学生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代在校学生申请的,应当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珠海市培训鉴定补贴(汇总)花名册》,连同本人申请材料,送经办机构办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本人指定银行账户。 (六)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或本市职业培训机构应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年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外,不足情况可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户籍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二)补贴条件: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本省、市相应证书。 (三)补贴标准:每人500元。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及人员认定身份情况。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 1.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并填报相应的信息,具体包括:参训职工或学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证书编号(**农村户籍的两后生);培训证书编号;属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有关证件信息;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2.补贴对象应在证书核发后1年内,与技能提升补贴一并申请(不可单独申请)。 (七)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一、受影响企业特别培训补助 (一)补贴对象:受影响企业 (二)补贴条件:符合失业保险返还的受影响企业组织受影响职工参加1-6个月与岗位技能需求相符的在岗培训,培训计划及成果(职工按计划参加培训且仍处于就业状态)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 (三)补贴标准:按参训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和人员等); 3.开展培训辅证材料(包括培训教师签名的授课内容清单、培训教师资质辅证材料、参训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记录); 4.受影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六)核验信息:营业执照;社保缴费记录;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审核情况。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培训开始前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预申报,提交有关培训计划,预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开展培训;培训完成后,受影响企业应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开展培训证明材料。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底,预申报应于2020年底前提出,2020年底前受理并审核通过的培训计划可跨年度执行。本项目与适岗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市属、区属用人单位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二、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补贴条件: 1.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2.城乡失业人员培训。 (三)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6号)(扣除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执行; 其中,城乡失业人员培训,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报名后不参加培训、因学员本人原因中途退学或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补贴期限: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项目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五)申请材料: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 3.减免培训鉴定费用确认书; 4.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具意见的《职业培训开班报备表》; 5.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提供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出具的学员参加技能鉴定成绩不合格人员名单。 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申请技能鉴定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 (六)核验信息:培训通知书或职业培训券。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本市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在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出具参加技能鉴定成绩不合格人员确认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职业培训补贴按照人员来源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技能鉴定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三、培训(实训)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培训(实训)基地。 (二)补贴条件:本市培训(实训)机构经认定为***、省级、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 (三)补贴标准:被认定为***、省级和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扶持经费,用于购置和维护培训设备。 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培训(实训)基地,从认定期满或被取消认定资格之日起终止发放培训(实训)基地补贴。 (四)补贴期限:每年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认定为***、省级、市级培训(实训)基地的辅证材料。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首次申请由培训(实训)基地在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后6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再次申请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前提出。 (七)资金来源:职业培训补贴按照人员来源分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四、劳务输入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企业、市外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与市、区人社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1.本市企业新招用毕业两年内市外技工(职业)院校的毕业生,或市外技工(职业)院校为本市企业输送应届毕业生,且工作时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1个月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劳务输入补贴;其中2020年6月底前输送(引进)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最高每人2000元标准补贴(与到岗奖励不同时享受)。同一人在本市只能享受一次。 2.根据与市、区人社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有组织从市外引进(输送)新劳动力,且在本市企业工作和参加社会保险满1个月的,给予每人500元补贴。新劳动力是指首次在本市参保或在本市中断参保3个月以上再次参保(同一人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有组织是指申请时引进新劳动力10人及以上。 每个申请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我市对口扶贫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补贴期限:每人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输入市外劳动力花名册; 3.市、区人社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 属于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机构)的,还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市外技工(职业)院校毕业2年内毕业生和应届生,同时提供相应学校出具相关辅证材料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核验信息:本市营业执照;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本市企业、市外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在输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1个月后6个月内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输入到市属、区属企业的,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五、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企业 (二)补贴条件:招用符合《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每人1500元。 (四)补贴期限:每人只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招收高技能人才补贴花名册。 (六)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资格证书。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在高技能人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6个月内申请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六、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当年度用于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不含示范性奖补和创业大赛支出)的支出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含中央、省下拨资金)支出总额的30%以内。确需超出比例的,须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 (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1.补贴对象: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 2.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3.补贴标准:每月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对较好完成监测任务的给予适当补助。 4.申请材料:每月负责具体监测任务工作人员的名单。 5.核验信息: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6.申请时间和程序: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季度结束后,将就业失业监测信息员补贴申请报告、《珠海市就业失业监测信息员补贴花名册》提交给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审核后将补贴划拨到就业失业监测信息员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 7.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外,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就业创业主题活动补助 1.补贴对象:在珠高校、本市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 2.补贴条件:经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举办大型就业创业主题活动。 3.补贴标准:“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申请材料:单位申请表;举办大型就业创业主题活动方案;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材料。 5.申请时间和程序:在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向备案同意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6.资金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基层服务经费补助。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每年按照平均每个不高于1.2万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补助;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按平均每个不高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具体安排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确定。 (四)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补助。用于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完善相关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相关支出。 (五)职业技能大赛补助。对职业技能大赛选手选拔、集训、参赛、交流,赛事教练、专家聘请,大赛组织实施及获奖奖补、大赛集训基地建设等技能竞赛工作予以补助。 (六)劳务工作站建站补助 1.补贴对象:人社部门 2.补贴条件:市外人社部门在珠劳务工作站或本市人社部门在市外合作建立劳务工作站,并签订合作协议。 3.补贴标准:给予每个劳务工作站最高10万元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合作协议。 4.补贴期限:一次性。 5.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合作协议。 6.申请时间和程序:签订协议后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外省(区)、省内各市在珠设立劳务工作站或市人社部门在市外合作建立劳务工作站的,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在市外合作建立劳务工作站的,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7.资金来源:从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贴对象:服务承接单位 2.补贴条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相关就业创业服务。 3.补贴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4.申请时间和程序: (1)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财政供养的除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服务补助; (2)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购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服务验收通过后给予服务补助。 5.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八)其他服务补助项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的其他服务类补助,可用于组织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调查和发布、就业创业有关证照印制、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课题研究、组织就业创业活动(含创业大赛、就业训练营、项目展示会等)、建设创业导师库、建设创业项目库、创业师资培训、创业培训考核验收、技能培训教材研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支出,由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更多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