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减资”?新公司法变更解析发表时间:2024-01-09 16:00 最近新公司法的信息很多,有些老板很着急,发各种信息问我。周末我认真研究了下,下面就和大家汇报一下。 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有七项,我放在后面。大家重点关注的还是“注册资本5年内需要实缴”这一变动,影响确实比较大,但别被绕晕了。接下来我会分段说下。 1)为啥大家这么关注“注册资本实缴变5年”这点? 2)主流的几个观点 3)本次修订的七大变化 4)改动全文查看 一、为啥这么关注 为啥大家这么关注“注册资本5年内需要实缴”这一点呢?如果是熟悉公司法的可以跳过这段,但不那么熟悉的小伙伴,我就得给说说,估计迟早会碰上。 | 什么是注册资本实缴? 注册资本是公司创立时的起始资金,也称为启动资金,用于支持公司的初期运营,比如购置办公设备、发工资、搞研发、做投资和借款等。 很早以前,我们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实缴制”,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的数额,必须存入银行的验资账户。比如你注册一个100万的公司,你就得往公司账户打款100万。 此期间,其实出现了很多事情,比如专门有帮公司做注册资金周转的,打完款验完资就抽掉了,所以就有抽逃注册资金的罪。这些事在那些年有各种完整的产业链。 后来差不多到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了,也就迎来了一些变革。 2013年新法颁布,2014年3月我国正式改为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就是你认定一个期限,只要你在这个期限内把注册资金缴纳完毕就行。而这个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原则上不超过营业执照的期限就可以。很多公司的公司章程都写的都是几十年以后才缴纳,所以很多公司从开办到注销,注册资金都没有实缴过。 在这一认缴制下,公司注册很轻松,股东可能都不用缴纳一分钱,这就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针对这些问题,现在新公司法又改为了“注册资本5年内实缴”这一政策。 | 新法出台,为什么大家这么关注这件事? 因为现在有这么几个商业上的情况,且并不鲜见: 1. 有些人为了拖延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把营业执照的期限写得很长,20年、30年,甚至是**。那就意味着,你注册一个100万的公司,不需要一分钱,认缴制,就变成了永远不缴。 2. 很多人为了让别人觉得有实力,还会把注册资金写得很高,1000 万,5000 万的,看着挺唬人,因为觉得反正不要缴纳一分钱。 3. 现在很多债务问题,公司和公司之间,公司和个人之间,都僵着,债权人想要讨债,十分艰难。 现在这些问题,如果加一个条件,即“注册资金实缴到位”了,那可能就要大翻天了。这次《公司法》针对“注册资本5年内实缴”的修订,很大程度上就是对认缴制进行一个纠偏,对创业者和债权人来说,都是一个重大事件。 但“注册资金实缴”这个问题其实也很难,现在这个创业环境本来就很难了,又加上了注册资金的压力,创业和投资更是要谨小慎微了。所以新法出台后,很多人连夜准备减资、股权转让或直接就把公司给注销了。 二、几个主流观点 对于“注册资本5年内实缴”具体会怎么实施,有一些小伙伴担心没吃透政策,慌慌张张减资反而吃了亏。对此,我们翻了基本上所有的主流论点,选了几种有代表性的,供大家参考。 观点一 老公司不必急着减资、注销 我们先来看一下国家为什么出台这项政策,它是为了让创始人不要再乱填注册资金了,这个政策是要到2024年7月份才会生效的,而且针对以前注册的公司,国家也明确说了会有充足的过渡期,过渡期的细则都没有出来,所以完全没有必要现在就焦虑,不如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观点二 针对注册资本5年内实缴这事,有这几点值得新老公司注意: 1. 这个要求针对的是所有公司,不**于新注册的公司。 2. 5年内是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但对于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已注册的公司,规定了逐步调整的空间。 3. 如果在5年内未按时实缴,根据新公司法第252条规定,公司股东可能会面临相应的罚款。 4. 实缴资本不能用公司资产来抵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股东必须将资金从个人账户转账至公司账户,并备注“投资款”;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要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5. 实缴资本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批次缴纳,只要在5年内完成即可。 6. 注册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实缴的钱属于公司,可以用于业务支出,但需有相应的业务凭证。 7. 5年内缴不完注册资金,可以选择注销。公司注销后,未花完的注册资金可按股东比例返还,但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 8. 是否需要验资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需要等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细则出台。 观点三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五年实缴”,以前未实缴的公司可以参考以下三个方式: 1. 减资或撤资。 如果以前的公司有实际业务经营,但之前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太高,到期不能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可以选择减资方案,但减资涉及税务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程序。 比如老公司需要减资,就要注意查看【撤资收回金额 - 投资成本】是否为正数,利润为正,减资视同分红,要按照“投资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利润为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要注意企业减资一般要公示45天。而新公司法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所以想要减资的公司要注意期限限制。 2. 股权变更转让。 如果已经确认到期不能缴纳注册资本金、有其他公司收购的话,可以考虑转让,做股权变更转让。 附:公司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可能还涉及增值税。 3. 注销公司。 如果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经营,可以做公司注销。 附:企业注销6大涉税问题 涉税问题1:企业注销后账簿、会计凭证、发票等涉税资料未按规定年限保存。 应对方法:涉税资料应保存十年,不得擅自销毁。 涉税问题2:注销前老板从公司借款长期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 应对方法:此种情况应视同分配股息红利,及时补交个税。 涉税问题3:印花税虽然是小税种但是涉及范围广,属于容易被企业忽视但税局关注的点。 应对方法:自查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账簿以及企业成立以来的重大合同等。 涉税问题4:注销时账面库存分配给股东,未缴纳增值税。 应对方法:将商品分配给股东应该视同销售,需要补交增值税。 涉税问题5:注销时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没有做处理。 应对方法:查明原因,如果是管理不善导致毁损的应将进项税转出。 涉税问题6:企业注销前存在留抵税额,开具销售发票给关联公司。 应对方法:此时需要注意开具发票应基于真实交易,可以将该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货物销售给关联公司,然后开具销售发票给关联公司,最终将留抵税额转嫁到关联公司。 观点四 可能反而对债权人不利 5年内实缴,大概率会产生两种情况: 1. 公司注册资本过桥业务重新兴旺起来,这种过桥业务很难被查出来是虚假出资、垫资或抽逃出资,实际上增加了企业和债权人双方的成本。 2. 以后打官司会发现全是实缴出资的企业,将来在执行程序中通过追加未实缴出资企业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这一制度,基本上名存实亡,也就是说将来追债的难度直线上升。 事实往往如此,看着对债权人有利的立法,实践中会出现截然相反的效果。 观点五 未来公司可能出现几大变化 1. 公司注册资本越来越小; 2. 在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的规定下,如果现金不能到位,用非货币性投资的将会越来越多,比如技术入股、实物投资的将非常普遍; 3. 注册资金较少,会影响企业经营周转,下一步企业向外部借款融资的情形将会越来越普遍; 4. 新注册企业数量会有所降低,空壳公司大大减少; 5. 股东滥用出资期限规避出资责任情况发生概率将大大降低。 观点六 新法生效前的窗口期,可以抓紧做两件事 在新法生效前的这段窗口期,还是有机会按照旧法注册,设置较长的认缴期限。其次是家族企业可以抓紧时间建立“防火墙”公司,从身份证持股变成营业执照持股,依托原法律来保护资产,规避风险。 特别说明:这个观点有一定的偏激,我觉得接下来不可能存在完全能隔离和具备“防火墙”功能的公司壳了,但是思路可以借鉴。很多时候只能降低概率,而非完全规避,这个大家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三、本次修订的七大变化 与旧版公司法相比,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主要有这么七项: 一、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缴足 第四十七条**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划重点: 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也包括存量公司。 二、非货币资产出资 第四十八条**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划重点: 新增加了股权、债权可以出资的规定,财务人员要重点关注。 三、认缴出资额加速到期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划重点: 尽管有5年出资期限的限制,但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四、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划重点: 股东的查阅权的对象范围新增了“会计名册”,相对于2018《公司法》而言,更强调并保护了股东的查阅权及其权利实现。 五、明确利润分配时间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六、资本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划重点: 首次明确资本公积金可以用来弥补亏损,但应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顺序之后。注意,此处的弥补亏损为会计概念,而非企业所得税概念。 七、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解聘决定权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划重点: 原公司法**百六十九条规定,只有股东会和董事会才能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新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同样的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