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博士博士后人才补贴事业编制保障发表时间:2021-11-10 10:53 珠海博士博士后人才补贴事业编制保障 一章总则 一条为加快珠海博士、博士后人才引进集聚,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关于加快新时期博士、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和《关于实施珠海人才计划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部属、省属驻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依法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新型R&D机构、民办非企业、市直属公立高校(不含珠海其他高校)等用人单位,以及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博士后人才(含留学回国、外国博士、博士后)。 用人单位分为设站单位和非设站单位。设站单位是指经我市推荐申报(备案)批准设立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 第三条目标任务。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载体建设,加强服务保障,实现引进、使用、保留、流动、服务的目标。从2018年开始,大约5年内,建立了50个博士工作站、50个新的博士后工作站、分支机构、50个创新实践基地、1000名新博士和150名博士后。 第四条基本原则。坚持人才优先、以用为本、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人才培养与科研创新、规模扩大与质量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公室)协调全市博士、博士后工作,牵头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博士后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博士、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主要职责: (一)制定有关政策、工作规程、规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建立博士工作站,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 (三)负责博士、博士后的日常管理、评估、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和宣传; (四)负责博士后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 (五)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第七条横琴新区管委会、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博士后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和服务博士后人才。 第八条用人单位负责博士、博士后人才的具体引进、培训、使用、管理和服务,为人才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团队支持。 第三章政策措施。 第九条博士工作载体资助。我市科研机构、三甲医院、大型工业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等新建博士工作站,一次性补贴50万元。 支持科研机构,三甲医院博士工作站与我市中小科技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在站博士由设站单位统一纳入事业编制保障管理,5年内保留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保险缴费由设站单位保障。 第十条博士后工作载体资助。我市科研机构、企业、从事科研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等新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每招一位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5万元的工作津贴。 分站、创新实践基地改造工作站(分站),弥补差额;与多个移动站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只享受一次补贴。 第十一条新引进博士补贴。新引进我市创新创业的全日制博士,40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25万元生活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 (1)用人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人事关系必须转入我市或者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入职手续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就业)合同3年以上。 (2)用人单位为企业等其他类型的,必须在珠海全职工作,依法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3年以上。 (三)自主创业的,在我市依法注册、纳税、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是企业的主要创始人,是实际控制人或股东。 第十二条珠海出站博士后留(来)补贴。出站后留(来)我市创新创业博士后,45岁以下,符合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的,给予50万元住房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 第十三条在站博士后资助。我市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2年;按照我市专家体检标准,每年享受免费体检。 第十四条国(境)外优秀博士来我市做博士后资助。世界前200所大学的国外博士毕业生来我市做博士后,可以享受省财政给予的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每人每年30万元的生活补贴,出站后在我市工作的每人40万元的住房补贴),同时享受我市博士后和珠海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博士、博士后由国家基金资助。如果我市博士、博士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将给予个人1:1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博士、博士后认定市高层次人才。我市引进培养的博士、博士后人才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的相应条款,具备相应的申请资格,可申请认定为珠海市三级高层次人才,并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医生和博士后事业编制保障。建立博士、博士后事业编制统筹使用机制,在市区建立博士、博士后专项编制库,预留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专门用于博士、博士后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流动。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编制可调整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实行实名制管理。对于未实施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核实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用于引进博士和博士后,实行员额制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支持。引进博士、博士后支付的住房补贴、安置费和科研启动资金,扣除财政支持后,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博士、博士后经费视为考核利润。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博士、博士后工资激励。博士、博士后占科研人员3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在核定工资总额时应予以倾斜;关键岗位、贡献突出的博士、博士后,单独发放绩效工资。国有企聘用国内外优秀博士、博士后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市场标准采用年薪制度和协议工资制度,其工资单独列入单位工资总额,建立自主决定其绩效工资的分配机制。 第二十条博士、博士后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博士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请副高级以上职称;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优异的,可直接申请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按照我省职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